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

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