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油、废液等污染周围环境。车辆清洗站点的污水应当集中排放沉淀池,沉淀后的污水应当除油,污泥应当落实消纳场所,妥善处理,不得乱堆乱放。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