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收购废旧物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对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防止污水、废油或者废弃物污染周围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