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和临时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施工期间应当及时清运渣土,采取措施防止扬尘和污水污染周围环境。驶出施工场地的车辆应当保持整洁。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