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