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

(四)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