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