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七条已修改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