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市容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