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在城市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不得抛撒废弃物。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停放,排列整齐。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