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