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三条有效鼓励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在高新区投资建设市政基础设施、信息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高新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高新区规划,并依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实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