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四章 规划与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高新区内原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明确限定转让条件的,不得擅自转让。前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