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高新区内原以协议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有明确限定转让条件的,不得擅自转让。

前款规定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优先购买权。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