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高新区的规划依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组织编制,并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发展需要,对高新区的城市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进行统一规划。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统一衔接、功能互补、相互协调的要求,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建设规划等规划的融合。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