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服务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中心、科技和人才中介服务等机构入驻高新区;支持县(市)、区在高新区建立研发创新基地;将市新引进和新建的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场馆等项目,向高新区集聚,促进高新区形成研发机构、人才、技术、设备、信息的集聚优势。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