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服务第十八条有效符合执业资格、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高新区依法设立金融、保险、法律、审计、会计、技术交易、信息咨询、产权交易、人才中介等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