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服务第十七条有效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形式的综合孵化器或者各类专业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经认定的孵化器,可以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前款所称孵化器,是指为培育初创阶段小企业的成长,减少创业者风险而提供场地、仪器设备、资金、信息等服务的专门机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