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服务第十二条有效高新区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实行股份期权、利润分享、年薪制和技术、管理以及其他智力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制度。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