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准入与服务第十一条有效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与境内组织或者个人在高新区兴办合资、合作的高科技企业。境外企业可以在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