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及其他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擅自划拨或者非法流转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二)擅自变更、撤销国有林场的;(三)擅自调整国有林场发展规划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