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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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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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