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