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