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依法对破坏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