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国有林场是指由政府依法划定的,以国有森林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培育、经营、利用,为社会提供生态产品和生态服务的区域。依法划定的国有林场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国有林场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