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实行场长负责制和场长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森林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