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采伐、毁坏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现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