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林地、林木权属争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采伐、毁坏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现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