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林场发展规划执行情况、森林资源保护、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