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森林面积、森林蓄积三个保有量为基础指标,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为核心指标的国有林场管理考核和问责制度。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