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国有林场护林员开展森林资源巡查,应当佩戴统一标识,有权对破坏国有林场自然资源或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报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