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三条有效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可以采取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进行森林资源的培育和管护工作。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