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资源条件和发展需要,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企业。国有林场管理机构或者国有林场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的企业可以与国有企业或者社会资本开展合作,开发林产品,发展林下经济及森林旅游、森林康养、体育健康等特色产业,但不得破坏森林资源、影响生态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