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未经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同意,在国有林场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一)摆摊设点;(二)放牧;(三)露营、野炊,设置汽车营地;(四)拉接或者埋设水、电、气、网等管线;(五)拍摄电影电视,举办文艺演出;(六)组织体育、旅游等群体性活动。经同意进行前款活动的,应当遵守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服从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