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未经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同意,在国有林场内不得擅自进行下列活动:

(一)摆摊设点;

(二)放牧;

(三)露营、野炊,设置汽车营地;

(四)拉接或者埋设水、电、气、网等管线;

(五)拍摄电影电视,举办文艺演出;

(六)组织体育、旅游等群体性活动。

经同意进行前款活动的,应当遵守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服从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管理。依法需要审批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