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先进实用新技术推广、种质资源收集和保存、林木良种选育、树种结构调整、珍贵树种和大径级林木培育、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生态文化宣传教育等活动,通过科学造林、育林等措施,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互换、租赁等方式流转集体或者个人的林木和林地经营权,扩大森林资源规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