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进行确权登记,核发权属证书。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划拨、非法流转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及其他国有资产。禁止侵占、破坏森林资源及其他国有资产。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