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同一行政区域内规模较小,分布零散的国有林场,可以依法进行合并。因国家重点工程、国防工程建设导致森林资源灭失的国有林场,可以依法予以撤销。行政区划变动,可以依法变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国有林场合并、撤销、变更隶属关系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自然资源责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并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