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以及管理其他国有资产。对通过流转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