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国有林场发展规划,培育、保护森林资源以及管理其他国有资产。对通过流转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