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设立国有林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