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设立国有林场,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建场申请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文件、土地权属证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