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二)土地权属明晰;(三)四至界线分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具体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