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立国有林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林木、林地资源;

(二)土地权属明晰;

(三)四至界线分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国有林场的森林、林木、林地的具体规模,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