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宜林荒山荒地及生态脆弱地区设立国有林场或者扩大国有林场范围,开展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工作,促进生态修复,改善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