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五章 传播与发展第五十二条有效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经济信息化等部门,组织开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方法和发展研究,对符合科研课题立项的,给予优先支持。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