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分类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后继人才及相关从业者等参加相关研修、研习和培训,提高其文化艺术素养、技能水平、项目运营管理能力等。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