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分类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教育、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一)在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间的贯通培养项目中增加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二)对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按照规定实施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三)支持代表性传承人与高等学校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合作,鼓励代表性传承人到学校兼职任教、建立工作室。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