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团体。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同一个代表性项目有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团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