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分类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团体。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公认的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同一个代表性项目有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团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