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四章 传承与分类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传承代表性项目的个人或者团体可以向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成为代表性传承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得被推荐人书面同意,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荐代表性传承人。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参照本条例代表性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并予以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