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第三章 代表性项目名录第二十条有效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经专家评审拟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二十日。公示期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异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予以反馈。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