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区的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由保护区管理机构编制年度旅游计划,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24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