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古树名木实行养护人责任制。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人签订养护责任书,可以给予养护人适当补助。养护人应当履行下列养护职责:(一)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养护;(二)按照技术规范养护古树名木;(三)发现古树名木被盗,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自然损害,生长势出现明显衰弱、濒危、死亡等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区(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