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根据保护级别、捐资数额、地理位置等情况,可以约定捐资人、认养人在一定期限内署名、冠名并进行宣传。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