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太行古堡群保护总体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古堡群保护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专项规划应当严格划定古堡群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与环境协调区,作为太行古堡群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