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太行古堡群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太行古堡群保护总体规划。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制定古堡群保护专项规划,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应当严格划定古堡群核心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与环境协调区,作为太行古堡群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的依据。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