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发利用古堡,应当符合太行古堡群保护规划,并与太行古堡群的历史和文化属性相协调。

古堡开发利用相关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太行古堡群专项规划进行。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堡,确因需要建设的项目,工程设计方案及文物保护建设方案须报相关部门批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不符合太行古堡群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清理、整改;对周边已遭到破坏的景观、植被等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