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太行古堡群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堡的修缮、周边环境整治等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