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太行古堡群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统筹指导太行古堡群的保护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堡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古堡的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