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太行古堡群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古堡的日常保养和维护由所有人、使用人负责。古堡的修缮,应当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修缮方案应当严格按照保护规划编制,保持古堡原有形制、结构、材料、工艺及整体建筑色调,并依法报相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